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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湖南郴州宜凤高速“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 本站 来源: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时间:2017年03月17日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司法机关已对2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公安机关对17人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交通肇事罪1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6人);检察机关对4名涉嫌职务犯罪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滥用职权罪1人,涉嫌玩忽职守罪3人)。涉嫌犯罪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事故调查组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第一、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三、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等规定,建议对21名责任人员(厅局级1人、县处级5人、科级及以下1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5人、降级3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12人、单独给予党内严重警告1人)。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6家事故有关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和衡阳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一)事故相关企业(17人)。

(1)刘大辉,事故车辆驾驶人、车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7月11日被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蒋晓战,事故车辆车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3)王少婵,事故车辆车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4)陈建华,骏达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7月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5)何健,骏达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4日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李红卫,骏达公司安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4日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王新军,骏达公司业务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4日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8)刘运明,骏达公司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9)何跃进,骏达公司车辆回场检测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4日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0)李彬,骏达公司动态监控员及旅游包车线路牌办理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4日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1)资凤鸣,事故车辆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4日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2)黄建华,事故车辆旅游团领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7月1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3)周全,莽山漂流活动组织策划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19日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4)彭辉,交通旅行社业务审核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5)徐霞,衡阳国旅耒阳服务网点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6)李鑫婷,湖南旅游耒阳市营业部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7)何平维,亲和力旅行社耒阳市人民路服务网点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二)衡阳市有关部门。

1.交通运输部门(14人)。

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4人)

(18)许运良,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副书记、处长。2016年9月2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9)谭卫东,中共党员,衡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蒸湘管理所所长。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0)王志伟,中共党员,衡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雁峰管理所所长。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1)阴钧,群众,衡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雁峰管理所副所长兼驻中心汽车站管理办公室主任。2016年7月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10人)

(22)罗光耀,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监督管理,对该局相关科室和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未按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记大过处分。

(23)冯赤军,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分管道路运输管理等工作,联系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对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监管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不按规定履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4)姚孝华,中共党员,2016年4月至今任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科长,2013年4月至2016年4月任该局道路运输科副科长(2013年8月起主持该科工作)。在主持道路运输科工作期间,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违规跨区集中发放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5)宋世文,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副处长(事业编制)。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未有效监督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和所辖管理所的党员干部依法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毛健甫,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副书记、副处长(事业编制)。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分管道路旅客运输等工作,在此期间,参与违规决策,将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跨区集中发放,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疏于管理,对雁峰管理所违规将空白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直接发放给客运企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27)刘建立,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委员、副处长(事业编制),分管道路旅客运输等工作,联系蒸湘管理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客货运输科未依法管理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工作和蒸湘管理所未按规定履行客运企业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28)胡发贵,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委员、副处长(事业编制),联系雁峰管理所。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雁峰管理所依法履行职责,对该所长期违规将空白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直接发放给客运企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29)朱桂斌,中共党员,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运输安全指导科负责人(事业编制)。未按规定组织指导蒸湘管理所依法履行职责,对该所监管骏达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企业重大安全隐患长期未能及时整改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0)何毅,中共党员,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货运输科负责人(事业编制)。未按规定督促指导雁峰管理所依法履行职责,对该所违规将空白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直接发放给客运企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1)王强,中共党员,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驾驶员培训科负责人(事业编制)。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任该处客货运输科科长,在此期间,参与违规决策,将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跨区集中发放,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对雁峰管理所长期违规将空白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直接发放给客运企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2.公安交管部门(5人)。

(32)祝和省,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驾驶员违法行为处罚等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道路交通违法处罚部门在对骏达公司客运车辆违法行为处理中未认真核对驾驶证准驾车型和违法车辆车型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3)刘伟,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辖区内骏达公司疏于监督检查,对该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4)朱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党支部委员、副大队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工作。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依法有效对辖区内骏达公司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实施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5)蒋鹏程,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党支部书记、副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分管城区一中队。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城区一中队勤务安排不合理等问题未及时纠正,对该中队未有效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6)谢良文,中共党员,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一中队中队长。未根据辖区警情、有关文件要求及时调整中队勤务安排,未按规定有效加强路面执法管控,对事故车辆在辖区内违法停靠、超员载客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旅游行业监管部门(5人)。

(37)晋敦琦,衡阳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旅游质量监督科。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旅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对旅游质量监督科、耒阳市旅游部门不按规定认真履行旅游市场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8)宋才珍,中共党员,衡阳市旅游外侨民宗局旅游质量监督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旅行社及服务网点违法违规开展旅游业务、旅游市场非法经营等问题失察;未按规定督促指导耒阳市旅游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9)罗锡钢,耒阳市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党委书记、局长。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旅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疏于监督管理,对耒阳市旅游服务中心未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记大过处分。

(40)资道标,中共党员,耒阳市旅游服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制)。不认真落实有关文件要求,未有效督促行业股依法履行旅游监管职责,对耒阳市旅游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41)资娇,中共党员,耒阳市旅游服务中心行业股股长(参公管理事业编制)。未认真履行旅游市场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辖区内旅行社服务网点整改未备案的问题,对其不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违法委托旅游接待业务、非法从事旅游经营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三)衡阳市人民政府。

(42)刘正兴,衡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交通运输等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未有效督促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骏达公司。

建议依法关闭骏达公司,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并处高限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相关旅行社。

建议依法吊销风光旅行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旅行社主要负责人处以高限罚款[《旅游法》第九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四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建议依法责令交通旅行社、衡阳国旅、湖南旅游、亲和力旅行社停业整顿,并处高限罚款[《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五条第四、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第四、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企业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中,经司法机关审理免于刑罚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相关企业及人员的行政处罚,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建议。

建议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衡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向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差。

肇事客车驾驶员刘大辉连续高强度工作,但工作之余没有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致使身体过度疲劳、影响了安全驾驶;车辆虽然配备了安全锤,但未按规定要求放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发生车辆起火的险情后,驾驶员首先跳窗逃生,没有组织车内人员紧急疏散。存在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运输企业对客运车辆驾驶员缺乏日常安全管理,驾驶员培养选拔机制还不够科学,日常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甚至流于形式,应急演练培训等工作未有效开展。

(二)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性能有待进一步提升完善。

事故车辆采用了单门和全封闭车窗式结构设计,不利于人员疏散逃生。虽然我国已经调整了客车相关标准,规定9米以上大客车须设置双门或外推式、推拉式逃生窗的结构要求,但按照旧标准生产的存量在用车辆仍然较多。同时,由于新标准未强制要求客车生产企业采用外推式、推拉式逃生窗,因此大多数新生产大客车仍然沿用全封闭车窗结构,紧急情况下需使用安全锤破窗逃生。然而,车辆乘客往往缺乏相关培训,安全锤多数不符合标准,紧急情况下破窗困难,安全风险仍然较大。此外,车辆内饰材料阻燃性能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地板的阻燃性能尚缺乏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事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骏达公司虽然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部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安全投入方面严重不足,对于承包经营的车辆重收费、轻管理,存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照抄照搬、专职的动态监控人员未按要求配备、车辆回场例检制度不落实、日常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培训缺失等问题。在本次事故中,企业违规私自打印空白旅游包车线路牌,违规安排动态监控装置故障的车辆发车运行,并且对车辆驾驶员的身体安全状况放任不管,最终导致了事故发生。

(四)旅游包车源头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不力。

旅游包车与普通的班线客车不同,不需要进入汽车站内发车运行,一般都是根据包车客户的需求在指定地点接客出发,且运行线路不规律。因此,旅游包车发车前的线路牌审核发放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本次事故中,衡阳市交通运管部门不仅没有认真审核车辆及驾驶员的资质、车辆安检合格单、旅游包车合同等材料,而且滥用职权将盖好运管部门公章的空白纸质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给企业自行打印,致使事故车辆完全脱离于监管之外。

(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未发挥应有作用。

道路运输企业没有落实交通运输部门对动态监控系统提出的“车辆一动、全程受控”要求,对车辆驾驶员失管失控。骏达公司日常未对动态监控系统报警的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事发当天车辆行驶过程中骏达公司一直无人员进行监控值守。动态监控装置发生故障后,公司未及时报修,运营服务商也未及时进行处理,日常的故障处置机制不完善。交通运输部门在对骏达公司的多次监督检查中也未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日常监督执法不严。

(六)针对重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管合力未有效发挥。

交通运输部门重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从业资质信息与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违法处罚等信息未有效对接,影响了监管合力的发挥。公安交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针对旅游包车等重点营运车辆,没有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骏达公司很多接受交通违法处罚的驾驶人并不是运输企业备案的驾驶人,借证清分的问题较为严重,重点营运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规范。

(七)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日常安全监管存在盲区。

相关旅行社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长期存在违规委托旅游业务、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部分服务网点超范围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无从业资质人员从事导游工作等违法违规问题。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日常安全监管乏力,未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未督促旅行社开展经常性、针对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旅行社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对新出现的一些不具备旅行社营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尚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支撑和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营运客车驾驶员的教育培训。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总结大客车驾驶员职业教育的试点经验,适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通过系统全面的职业教育培训,从源头上解决大客车驾驶员整体素质不高、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此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营运客车驾驶员的入职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完善驾驶员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审验教育培训,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常识、典型事故案例等内容的学习,时刻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要督促运输企业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客运车辆驾驶员的应急处置职责和程序,切实开展应急演练,有效提升突发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提升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性能。

各地区要针对此次事故中暴露出的大客车安全隐患问题,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为单门全封闭车窗的大中型客车更换符合标准的安全锤,鼓励在客车两侧的应急窗加装破窗器或外推式车窗,并为所有大型客车配发安全告知光盘或安全须知卡,告知乘客车上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应急逃生知识。加快研究制定《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对营运客车的内饰材料阻燃性、应急逃生、防侧翻等方面的性能,提出更高、更严格的技术要求。积极开展疲劳驾驶告警、自动紧急制动、车道偏离告警等智能主动安全技术在大中型客车上的应用研究。

(三)进一步推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提升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对新设立的企业要严格审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将诚信评价结果与企业运力发展、服务质量招投标、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审批、评比表彰等方面挂钩,不断完善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以安全为导向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发现存在违规运营和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要及时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予以关闭。

(四)进一步完善包车客运安全监管措施。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制度,在继续巩固省际旅游包车网上全程申请、审核、打印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市际及以下等级旅游包车全面使用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包车合同等资料的网上审核功能,从根本上避免违规发放空白包车牌证的情况发生。交通运输部门要逐步为执法人员配齐包车客运标志牌识别设备,加大对旅游景区、旅客集散地等区域监督检查力度,严查没有合法包车标志牌、超范围经营的包车客车;公安部门要严把“出城、出站、上高速、过境”四关,重点检查车辆安全锤、安全带等安全设施配备使用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严查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推进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的要求,建立完善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考核评价办法和细则,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违规行为的闭环处理、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终端设备和平台的维护等工作内容和要求,提高系统的应用水平。积极推进动态监控系统与运政管理、报班发车等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的相互促进与融合。要建立动态监控系统运营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及监督制度,对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以及技术服务不到位、维护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动态监控需要的运营服务商,要坚决清退出市场。

(六)进一步强化针对重点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管合力。

公安交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针对重点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违法信息抄告、年检年审提醒、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的具体标准要求,加大对相关岗位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制定完善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有效加强对长途客车、旅游包车以及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重点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日常安全监管。要制定重点营运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工作流程和规范,健全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重点营运车辆相关信息数据的对接机制,严厉整治借证清分的违规行为,真正发挥交通违法记分对重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督促约束作用。

(七)进一步加大旅游安全执法和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各级旅游部门要在跨部门联合执法的基础上,建立跨区域执法联动机制,针对旅游旺季导游持证上岗、旅行社日常安全管理以及旅游包车资质审核和协议签署等重点薄弱环节,加大对旅行社企业和导游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确保旅客安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机构和个人利用网络社交平台从事非法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管。要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搭建部门信息共享渠道,建立违法旅行社、机构以及个人的“黑名单”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广泛开展旅游安全宣传,加大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将企业安全培训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有效强化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件:湘D94396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路线说明图


国务院湖南郴州宜凤高速“6·26”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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